原告马鹏飞诉被告王晓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马鹏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晓允,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诉被告王晓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鹏飞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鹏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鹏飞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