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马鹏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晓允,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诉被告王晓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鹏飞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鹏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鹏飞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