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湖北省云梦县王桥村,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杨某,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到有关街道、社区、基层派出所调查被告杨某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金哲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崔 海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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