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湖北省云梦县王桥村,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杨某,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到有关街道、社区、基层派出所调查被告杨某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金哲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崔 海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朴今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