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相东诉被告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88号

 

原告:崔相东,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岳中山,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受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小营镇。

代表人:崔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哲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相东诉被告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相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相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相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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