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88号
原告:崔相东,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岳中山,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受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小营镇。
代表人:崔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哲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相东诉被告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相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相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相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