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54号
原告:贾明,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延伟,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林海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诉被告徐延伟、林海杰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明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贾明负担。
审判长 李春石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全光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