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99号

原告:张春爱,1966年3月4日生,朝鲜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河南街前河委二十四组,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高春香,1984年4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爱与被告高春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张春爱负担。

审判员  金哲

二○一五年 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