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崔美花,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康和,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宇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花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美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美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9元,减半收取4499.5元,由原告崔美花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