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408号
原告:赫荣清,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杨炳荫,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地址:延吉市。
负责人:孙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银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荣清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荣清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荣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荣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赫荣清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