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和,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