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03号
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慧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忠江,男,汉族。
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利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原告已预交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