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培源诉被告范文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455号

原告:丛培源,男,汉族,延吉市公安局科员,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范文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源诉被告范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范文志,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丛培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培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丛培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崔海兰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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