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14号
原告:金明寿,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董雷,现住延吉市。
被告:朴寿松,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明寿诉被告朴寿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明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金明寿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