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73号
原告:许香顺,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朱辉,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美凝,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顺玉,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香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龙哲,男,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鱼弘,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香顺与被告金顺玉、文龙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香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香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香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已预交6550元),由原告许香顺负担。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