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特字第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张时完,现住图们市。
申请人:廉惠淑,现住图们市。
被申请人:张松吉,原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时完、廉惠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松吉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张时完、廉惠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宣告失踪。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时完、廉惠淑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五年 三月 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