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图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石桂芬(被申请人南保银的妻子),住图们市。
申请人石桂芬申请宣告南保银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石桂芬诉称:2010年1月14日13时左右,被申请人南保银吃午饭后出去散步,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南保银死亡。
经查,南保银,住图们市。南宝银与申请人石桂芬是夫妻关系,其于2010年1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南保银户籍所在地的图们市月宫街富裕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图们市公安局月宫派出所出具了南保银于2010年1月14日至今未归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南保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南保银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南保银于2010年1月14日离家至今,经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南保银所在的社区及失踪地的公安机关已出具南保银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南保银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南保银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南保银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五年 三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郑恩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