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80号
原告:张正俊,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周小海,男,汉族,装修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俊与被告周小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共计187.5元,由原告张正俊负担。
审判员 金光锡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梅花
(2015)延民初字第2880号
原告:张正俊,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周小海,男,汉族,装修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俊与被告周小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共计187.5元,由原告张正俊负担。
审判员 金光锡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