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俊与周小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80号

原告:张正俊,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周小海,男,汉族,装修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俊与被告周小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共计187.5元,由原告张正俊负担。

审判员  金光锡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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