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于秋江,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生.
被告:李明,男,朝鲜族,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秋江诉被告李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秋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秋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于秋江。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