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670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张刚,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辛萍,住图们市.
被告:金仁洙,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金仁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762.5元,由原告张刚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四年 十二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