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和金仁洙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670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张刚,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辛萍,住图们市.

被告:金仁洙,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金仁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762.5元,由原告张刚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四年 十二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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