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戈兴,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王丽兰,女,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兴诉被告王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清偿完债务,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戈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戈兴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