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君和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704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周亚君,现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张昭智。

委托代理人:郑基洙。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君诉被告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亚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60元由原告周亚君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杨 鹏

人民陪审员  崔正值

二○一四年  十二月  八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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