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君和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102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周亚君,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赵程程。

被告: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张昭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君诉被告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亚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图们市基恩比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值

二○一五年  三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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