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图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高雪,现住图们市.
被告王磊,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诉被告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雪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0一五 年 一月 九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2015)图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高雪,现住图们市.
被告王磊,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诉被告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雪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0一五 年 一月 九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