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9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曲大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波,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大鹏诉被告黄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大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曲大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五年 二月 六日
书 记 员 申爱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