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53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安红吉,现住图们市。
被告:朴洪哲,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红吉诉被告朴洪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红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于收取,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安红吉负担。
审 判 长 董 勇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杨 鹏
二○一四年 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