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权和张立东、王成德、吉林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153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文中权。

委托代理人李顺英。

被告张立东,户籍所在地舒兰市,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成德,住图们市。

被告吉林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霞。

委托代理人张立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中权诉被告张立东、王成德、吉林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中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文中权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四 年 四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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