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153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文中权。
委托代理人李顺英。
被告张立东,户籍所在地舒兰市,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成德,住图们市。
被告吉林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霞。
委托代理人张立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中权诉被告张立东、王成德、吉林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中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文中权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四 年 四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