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敦民初字第24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群,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孝,职员。
被告:乔丽娜,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郭秀云,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被告乔丽娜、郭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乔丽娜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3元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