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2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雪冰,职员。

被告:高林,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高凤祥,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林、高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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