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艳、孙鹏君和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图民初字第1280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郑秀艳,住图们市。

原告孙鹏君,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朴京淳。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艳、孙鹏君诉被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秀艳、孙鹏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郑秀艳、孙鹏军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杨 鹏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一四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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