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63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朴美德,现住图们市。
被告:尹美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美德诉被告尹美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朴美德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四 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