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178号
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瑞景新村。
代表人张然,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物业员。
被告张振东,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被告张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