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3号
原告:袁瑞萍,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顺,住图们市。
被告:荆士红,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萍诉被告陈立顺、荆士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瑞萍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袁瑞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瑞萍负担。
审判员 董 勇
二○一五 年 四 月 十 日
书记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