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跃荣、赵桂清和陆亚平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3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陆跃荣,住图们市。

原告赵桂清,住图们市。

原告代理人金太洙,图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陆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跃荣、赵桂清诉被告陆亚平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跃荣、赵桂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陆跃荣、赵桂清承担。

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

二〇一四年  二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杨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