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663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丁少华,现住图们市。
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少华诉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5元由原告丁少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四年 九月 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秀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