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344号
原告:徐敬明,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大钧,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青沟子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金旭,村主任。
第三人:王焕志,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明诉被告敦化市青沟子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焕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敬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徐敬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