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华诉杨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07号

原告:郑伟华,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

被告:杨伟利,年月日出生,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华诉被告杨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伟利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伟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缓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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