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78号
原告陈卫京,现住敦化市。
被告邱绍福,现住敦化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敦化市支公司。
负责人孙凤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昕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京诉被告邱绍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京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卫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卫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