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王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梓名,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硕,男,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陈丽文,女,汉族,年月日生,住敦化市,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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