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淑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容财,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容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英华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