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05号
原告:郑某某,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智,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杨某某,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某某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缓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