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诉朱文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群,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孝,职员。

被告:耿秀霞,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朱文祥,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王兆江,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被告耿秀霞、朱文祥、王兆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的准确送达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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