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图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
委托代理人孙光哲。
委托代理人金德。
被告董明全,住图们市。
被告丰升才,住图们市。
被告杜立安,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诉被告董明全、丰升才、杜立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 日
书 记 员 李 杨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