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虎和许焕龙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1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图民初字第117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金虎,住延吉市。

被告许焕龙,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诉被告许焕龙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金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四年 一 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杨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