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图民初字第117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金虎,住延吉市。
被告许焕龙,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诉被告许焕龙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金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四年 一 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