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369号
原告:吴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杨某某,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