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0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姜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付某某,住敦化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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