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8:5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924号

原告:魏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于某某,住敦化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舒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