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924号
原告:魏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于某某,住敦化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