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李金辉,住敦化市。
原告:李建华,住敦化市,系被告李金辉儿子。
被告:王亚清,住延吉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金辉、李建华诉被告王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金辉、李建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亚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辉、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辉、李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5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李金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