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38号
原告秦子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代建锋,37岁,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子伟诉被告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子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还给原告秦子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