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20号
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留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文红,住敦化市。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文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