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1487号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徐淑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智萃,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李成莹,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