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福与张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50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49号

原告:刘天福,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敦化市敦化林业局南山楼526栋1楼。

被告:张体明,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厨师,住敦化市玫瑰园7号楼2单元6楼东侧。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福诉被告张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天福于2015年12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天福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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