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浩城与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5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70号

原告:孙浩城,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吴静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城与被告吉林市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浩城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浩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浩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00元由原告孙浩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惠娟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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